咨询我
解析:
在劳务派遣关系存续期间,应将其计入所服务企业的工龄范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劳动者并非由于自身原因而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至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工作,那么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所获得的工作年资,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24-06-15 10:0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