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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自愿离职的法律界定是什么
解析: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劳动者非自愿性地中断职业生涯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约到期而自然终止;(2)由于雇主单方面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3)因为雇主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4)由于雇主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致使劳动者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员工在离职后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失业救济金,但需要满足多个必要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须是非本人意愿的离职,并且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同时所在单位也需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是非出于本人意愿离职的: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公司不购买社保、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一个分界点,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结婚登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即按同居关系处理。简言之,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生活,即使具备法定结婚要件而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均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此一来,同居中的男女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双方分手时,法律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在财产分割、相互扶助等方面,极易产生纠纷,但又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因为同居关系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姜涛律师忠告同居中的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要件后,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上述就是事实婚姻非法同居两者的界限,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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