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规定,对于非法侵占的土地,县级别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权利要求其退还。
此外,对于在违法占用之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及其它设施,政府亦有权限期令其拆除,使土地得以回归原始状态。针对农村村民非法侵占土地修建住房的行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退回所占用之土地,并且限定时间拆除在非法占用之土地上新建设施。若有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原有用途,且数量较大,导致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遭受严重破坏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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