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1.作为辩护律师,其必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授予的委托书或是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来请求进行会面,而这种会面要求看守所务必及时予以安排。
2.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时,辩护律师需与被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会见交流,此时,除需提交上述“三证”之外,还需要向看守所展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
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需要与被羁押的被告进行会面,在此情况下,除了提供“三证”之外,还需向看守所出示起诉书副本或由人民法院签发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24-06-05 14:2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