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却故意而为之。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过程中,已经达成共识。按照学界的通说,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就认识因素而言,主要值的是受贿人认识到自己的锁收受或者索取的财务为贿赂财务,并且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当的利益属于违法范畴。就意识因素而言,主要指的是受贿人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且有实施职务行为回报的犯意。例如受贿人仅仅收取财物,而没有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够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的犯罪。相反,受贿人虽有实施职务行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但并没有无索取或着收受他人贿赂的意图,也不能构成受贿罪的故意,因此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行为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取得贿赂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基础,正确把握受贿的主观要件,就可以正确区分是否违纪,是否构成犯罪,做到定性准确,量纪量刑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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