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资金帐户。其既包括将自己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用以洗钱,也包括为有关犯罪分子开立新帐户。这两种行为都是能够掩饰资金的所有权关系和控制关系;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指帮助犯罪分子非特定犯罪所得及收益等物的形态转化为货币(包括外国货币、国家债券、企业债券、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存款单等金融票据);
3、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指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将来源于法律规定的犯罪收益转移至其他帐户,以便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不属于工伤,因为不是上班时间,也与工作无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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