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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日照
解析:
我们明确得知,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若出现以下六类特定的行为,则极可能被判定为网络协助罪行:
第一,为不法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二,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
第三,提供网络存储空间;
第四,提供包括通讯传输在内的相关技术知识咨询;
第五,提供广告推广方面的协助;
最后一点,也是最为常见的行为类型,即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支持。
例如,许多人可能会参与到发送二维码链接、邀请他人加入群组、出租或出借个人电话卡及银行卡,甚至使用蝙蝠软件传达上线指令以建立网点等行为中。
在判断是否构成网络协助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
其次,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性,即明知自己所进行的行为是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再次,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上必须存在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被判定为网络协助罪,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
如果涉及到单位犯罪,那么不仅要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理,还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此外,如果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024-05-23 17:2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