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合法买卖,那补偿款就归受让人,转让人不能获得补偿款;如果是不合法买卖,像这种情况,建议这样比较合适,先由转让人出面取得补偿款,而后按照对应地段的房价,双方再协商如何分配补偿款,不过这种协商一般都很难达成共识,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受让人在买卖农房前还是要考虑清楚。
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到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起10个工作日内要在当地的村委会或者是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要让各位被征地拆迁人明白知道,我们这次这次征地是经过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这个征地批文要为大家张贴在村里。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这些内容都缺一不可。
(一)、征地批准机关、(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这六项事关各位被征地拆迁人的补偿问题,六项缺一不可。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再进行审核拆迁的时候政府部门一般审查最主要的是如何对拆迁所有权人进行一定的补偿。补偿的内容一定要到位,不得使房屋所有权人有所亏损。并且要保证期所有的生活质量,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未同意进行拆迁的话,拆迁小组或者是第三方工作单位都是不能够进行动工的。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的处理方式:
(一)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强制拆迁,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屋的拆迁补偿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条例规范拆迁补偿;为了避免被拆迁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影响生活,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补偿标准供政府部门参考。
城市建设中,拆迁是很常见的。但是很多家庭由于各种原因会拒绝拆迁,或是因为是祖祖辈辈的居住地,或是因为补偿不足等等。这时候就需要政府执行强制拆迁,作为被拆迁人应该了解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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