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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河东区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八个月的时间内并未被判定有罪,这种情况既不属于违法行为,也不会出现超期拘禁的现象。
极有可能是警方仍处于调查取证阶段中。
首先,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时,最多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士案8个月又8天的时间进行羁押,其中每个月按照标准的30天计算;
其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最长期限为6.5个月;
再次,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最长的羁押期限为20个月再加上16天;
最后,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最长的羁押期限为5个月;
而对于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而言,其羁押期限则是无限期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024-05-22 11:1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