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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协助开设或维持资金账户,并保管相关证明文件;
(2)协助将涉案资产转化为现金、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3)利用电子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非法资金进行跨区域转移;
(4)协助将涉案资金转至境外,逃避法律追索;
(5)通过其他手段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与实质;
以上行为皆属于洗钱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5-20 11:3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