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人数不得超出整体员工规模的百分之十。
此外,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把控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规模,实际使用的派遣劳动者数量应严守不超出总体员工规模的百分之十这一上限。为了更好地监管、规范用工单位的操作行为,确保用工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各用工单位在厘定用工比例中的主体责任,即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该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能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作为计算用工比例的基本单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人数不应超过企业整体用工人数的10%。
也就是说,雇佣方必须严格把控劳务派遣中的员工数量,确保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超过整个企业员工总数的10%。
为了能更有效地监督并管理雇佣方遵守上述比例规定,我们明确了计算该比例的责任主体,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能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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