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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流程还贷是否涉及法律责任

赵** 江西-九江 民间借贷咨询 2024.05.16 09:04:00 424人阅读

提前流程还贷是否涉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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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根据贷款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提前偿还贷款将会引发违约金的产生。
按照现有按揭合同的相关条款来看,提前偿还贷款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该合同的违约行为。
2、一部分银行机构为了在某种程度上对提前偿还贷款进行限制,甚至提出了一种名为"实质性提前还款"的特殊概念,其通常被定义为在过去的12个月之内,借款人若是提前偿还的贷款金额超出了贷款本金余额的20%,那么便可以视作是实质性的提前还款行为。
3、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银行都采用相同的标准来界定实质性提前还款。
一般来说,关于提前偿还贷款以及违约金的相关事宜,都会在合同中有详细的规定。
以中国银行为例,他们规定在1年内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将收取相当于三个月利息的违约金;
而对于1-2年内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银行则会收取两个月利息的违约金;
至于2-3年内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银行只会收取一个月利息的违约金;
而当贷款期限达到3年以上时,则需参考抵押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4、另一方面,建设银行也有自己的规定:
如果在1年内提前偿还贷款,银行将收取提前偿还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若在1-2年内提前偿还贷款,银行将收取提前偿还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若在2-3年内提前偿还贷款,银行将收取提前偿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
而在贷款期限达到3年之后,则无需缴纳任何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024-05-16 09:05: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是需要对方开具委托书才能代为提取,同时需要满足提取条件才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您好,变更法定代表人与诉讼无关,企业涉及诉讼变更法人流程,
1、到工商局领取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文件;
2、变更营业执照;
(需要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并且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的情况必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法人如果属于外地户口的情况则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需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并且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证明复印件文件、老的代码证的原件文件等,然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刑事案件撤诉可以分为:一审中的撤诉、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二审上诉的撤回、二审抗诉的撤回、上诉、抗诉撤回后的裁判生效、二审中的按撤诉处理。
一审中的撤诉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
公诉案件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自诉案件审查:撤诉的自愿性。
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二审上诉的撤回
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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