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的情形下,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是被允许的。这类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如法官在裁决过程中,对法律适用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或者某个案件的仲裁没有相应的权限来审理;又或是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明确的程序要求等等。除此之外,如果有证据显示,仲裁员在裁决过程中故意制造虚假证据,或者有意向当事人隐瞒关键性的证据素材等行为,那么该仲裁裁决也将被视为无效。总的来说,只要存在上述列举的任何一种行为,有过错方的当事人就有权提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请求。
2024-05-15 22:16:39 回复
解析:
对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法律适用出现错误、审理法院缺乏管辖权、在处理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虚假提供或者隐匿关键性证据以及其他具备违约性质的行为等。
当这些因素出现时,可能会导致劳动仲裁裁决失去效力。
因此,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请求撤销具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纠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有效的解决双方的矛盾,并根据劳动仲裁的情况来执行相关决议,但如果存在违反规定或者劳动仲裁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申请撤销的,造成违法行为的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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