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的延长问题,有如下规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难产情况者,可申请额外增加15天的产假;而对于生育多胞胎的女性员工来说,则需要为每个额外出生的婴儿再增加15天的产假。在产假期间,女职工将享受到生育津贴的福利待遇,具体发放金额将依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全体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支付;若该单位并未参与生育保险计划,那么生育津贴的支付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支付标准应参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水平。
2024-05-14 18:29:19 回复
解析:
对于需要延长产假的情况,法律给予了明确规定。
若属难产之例,可额外增加15日的生育假期;
而在生育多胞胎的情形下,每生育新增胎儿一名,亦可额外增加此期限15天。
在此期间内,怀孕妇女有权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金额将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全体员工月均工资水平,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如若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生育保险,则需按照该女性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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