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职人员受贿罪如何辩护
解析:
本罪的行为人特指特定的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员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单位”这一概念涵盖了诸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固定性组织,同时也涵盖了为举行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或其他合法活动而设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组织。
至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则包括了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内部的非国家公职人员。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内部的公务人员或被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实施了受贿行为,那么他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受贿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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