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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该劳动合同的流程应该怎么走啊?

张** 云南-昆明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1.20 15:10:27 23人阅读

您好!我是公司的行政人员,最近涉及到要拟一个新的劳动合同,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订立该劳动合同的流程应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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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包括:第
一,要约;第
二,承诺;第
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
四,格式条款;第
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 对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确定的理解。掌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束。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其中商业商业广告部分,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时候作为要约处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条提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但是,如果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或者具体的语诺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说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入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来对待。当事人违反的时候,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要约邀请或者与要约有关的发生争议的,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有一种是单方法律行为说,另一种要约说。在合同里,一般作为要约处理,而不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的约通知,到达要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在承诺中,承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有效的承诺,几个要件:
(1)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2)只能向要约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3)必须在要约确定的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4)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际性变更。
2.承诺期限。主要了解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承诺期限,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星期、一年。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如果没有约定承诺期限起算点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方式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

2018-01-20 15:1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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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问的订立该劳动合同的流程如下:
第二十四条
(1)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经办公司(部门)起草经办人签字 ---法律部门初审定稿签字 --- 相关技术部门审批签字(无技术条款直接进入下一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签字 --- 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 集团总法律顾问终审签字 ---- 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办公室主任见有签批意见的合同审批单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合同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2)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提交董事长或者董事长委托人审批。需公证手续的,经办公司(部门)负责办理。

2018-01-20 15:1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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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遗嘱人意识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或非法财产

您好,针对您的订立合同的法定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一、订立合同的法定程序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基本程序,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要约被另一方当事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一)要约,又称发盘,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当事人就缔结合同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合同法》中称其为要约与承诺。
(二)承诺,又称还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为承诺人,即受要约人。承诺的相对人为受承诺人,即要约人。
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的形式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承诺,含口头承诺和书面承诺;默示的承诺,指推定行为。承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但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了一定行为,该履行行为表明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即推定为承诺人已承诺,合同成立。
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明示的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默示的承诺于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导致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承诺归于消灭。
二、订立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订立合同应当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可以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您好,针对您的公证遗嘱的订立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的订立流程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证明;
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总结,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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