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遭受非职业伤害导致医疗期结束后无法胜任原先的职务,且亦无法适应雇主提供的替代职位时,雇主有权依照相关法规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来说,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累计服务的年份,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将视为已服务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劳动者在医疗期结束后无法重返原岗位工作,雇主仍有责任为其寻找更符合其身体状况的新岗位以供其就职。唯有当劳动者既无法胜任原有职务又无法适应替代职位时,雇主方能合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然而,若雇主忽视这一程序性规定,未能询问劳动者是否愿意接受其他岗位,而是在劳动者医疗期结束后继续让其休病假,随后未经协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行为无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需要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责任。
解析:
如劳动者患病或遭受非因公伤害,其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胜任原先的职位工作,亦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外为其提供的合适工作岗位,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向其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额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年限而定,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将视为一年进行计算;
若服务期限未达六个月,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劳动者在医疗期结束后无法重返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仍有义务为其妥善安排更为符合其身体状况的新岗位。
唯有当劳动者既无法胜任原岗位又无法适应新岗位时,用人单位方有权合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然而,若用人单位忽视这一程序性要求,未能征求劳动者关于能否转岗的意愿,而是在劳动者医疗期结束后继续让其休病假,进而未经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便构成了对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反,须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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