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如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便必须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交涉,以期双方能够就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磋商,并促使开发商尽快完成合同义务。当买方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后,如果经过三个月以上的时间仍然未曾得到妥善处理,则买方具有单方面解除该合同的权利。
同时,买方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对其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赔偿由此给买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等。
解析:
如若延期交付房屋,开发商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形式的催告函,以期与其进行平等协商并敦促对方尽快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倘若催告函已发送超过三个月而开发商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买方则可依据合同条款行使解除权,进而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购房款项以及赔偿相关损失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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