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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出借个人账户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因为这并不符合该罪行所要求的主观构成要素。
所谓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设施服务,以及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支持性服务,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并可能被课以罚金或者单独处罚金。
对于单位犯罪,则应判处单位罚款,并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惩罚。
若行为人在实施帮信罪的过程中还触犯了其他罪名,则应当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其罪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12 17:3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