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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家庭成员去起诉,应准备哪些证据

赵** 广西-北海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5.12 17:31:00 396人阅读

房产纠纷家庭成员去起诉,应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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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提起诉讼时所需准备的必要证据如下所述:
首先,需要提交有关争议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建房审批手续以及继承或获得赠予的相关证明文件。
其次,如通过买卖、典当或抵押方式获取房屋产权,则需附带提供相关的买卖、典当或抵押契约作为辅助证据。
再次,对于涉及多名所有权人的情况,即房屋为共有状态的,需要提供共有权形式的具体信息(例如:
按份共有抑或是共同共有)。
最后,在适当时候,可以申请证人出席并提出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4-05-12 17:32:00 回复

您好,关于婚约财产纠纷需要准备什么证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约财产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婚姻家庭纠纷的一个子案由,专门解决婚约解除后,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一类民事纠纷。对于这类纠纷需要准备的证据主要有
(一)证人证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证据之一,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证言
1.婚姻介绍人(媒人)的证言
2.当事人亲属、朋友等的证言。
(二)视听资料:婚约财产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您好,关于婚约财产纠纷需要准备什么证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约财产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婚姻家庭纠纷的一个子案由,专门解决婚约解除后,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一类民事纠纷。对于这类纠纷需要准备的证据主要有
(一)证人证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证据之一,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证言
1.婚姻介绍人(媒人)的证言
2.当事人亲属、朋友等的证言。
(二)视听资料:婚约财产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您好,关于婚约财产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约财产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婚姻家庭纠纷的一个子案由,专门解决婚约解除后,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一类民事纠纷。对于这类纠纷需要准备的证据主要有
(一)证人证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证据之
一,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证言——
1.婚姻介绍人(媒人)的证言;
2.当事人亲属、朋友等的证言。
(二)视听资料:婚约财产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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