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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侵占罪怎么办理

刘** 河北-廊坊 刑事自诉咨询 2024.05.12 15:09:00 379人阅读

被起诉侵占罪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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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自诉人应向其所属的管辖法院递交具有刑事性质的自诉状,若附带有民事诉讼,则需同时提交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自诉状;
在接到上述文书之后,司法机关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如发现符合受理条件者,应予以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反之,如果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采取合适的方式劝说自诉人自行撤销自诉请求,若对方坚持不撤回,则司法机关有权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那些犯罪事实清晰且具备充足证据支持的自诉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审理,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然而,对于不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则应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倘若被告人在审判期间下落不明,司法机关应依法裁定中止审理;
待被告人归案后,应立即恢复审理工作,并视情对被告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在被告人完成
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将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掌握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2024-05-12 15:11:0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依照上述法条,只有侵占他人遗忘物才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遗失物的,不构成侵占罪。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分的关键在于物的主人对物有没有控制能力,对于遗忘物,由于随时可以想起来物的位置,物的主人对物仍具有控制力,遗忘物仍在所有人的占有之下,但对于遗失物,由于物的主人已经对物失去控制力,不再占有该物,因此侵占遗失物的,不构成侵占罪。但此观点目前有所动摇,有的学者就认为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的,仍构成侵占罪。目前司法实践中仍以第一种观点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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