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宣判制度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顾名思义就是当庭作出判决或裁定。因此,双方当事人无需再耗时等待判决结果,当场就能知道案件裁判的情况;定期宣判,是指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结束后,人民在另订的期日宣布判决。 可以明确的是,开庭当天能直接宣判。但是,实务中具体要由开庭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当庭审判,因为大部分的案件还要讨论,或者还有事实要核实,所以只有少数的案件会当庭宣判。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解答如下, 上级再审案件能否直接追加当事人我院受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一审遗漏了当事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上级申请再审。再审经审理认为原审一审遗漏了当事人。再审便决定直接追加当事人,而未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发回原审重审。请问再审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1条之规定,原审一审判决遗漏了应参加的当事人的,再审的上级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而不应直接追加当事人审结该申诉案件。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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