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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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如此。如若定金合同并非本人亲自签署,此种情况下需审查行为人有无代理权,若是缺乏该项权限,那么所签订之合便属于效力待确定之书面协议。关于定金,其含义为当事人之间为了确保债务之严格履行而达成的一种约定,由订立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具体数额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但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即定金的总额度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024-05-11 19:35:35 回复
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协议并非经本人亲自签署时,就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代理权限了。
若其不具有授权代为签署此等协议的权力,那么这份合约便被视为效力待定的合约。
所谓定金,实际上是指当事人双方为确保债务得以顺利履行而达成协议,将定金先期付给另一方,以保证其履约信誉。
定金的金额可依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但其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
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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