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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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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物业费物业不给开居住证明是否合理

顾** 福建-宁德 物业纠纷咨询 2024.05.11 13:39:00 375人阅读

没交物业费物业不给开居住证明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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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社区并未履行开具居住证明的义务,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应的申诉。事实上,社区服务机构本身并不具备直接办理居住证的权力,而是受到了公安局的正式委托后,才能行使此项权利。因此,当社区未能依照规定为居民提供相关证明时,您完全有权利向其上级委托机构进行投诉,进而促使委托机关对该社区进行严肃的教育批评。通常情况下,社区将在规定期限内为您妥善处理居住证明事宜。

2024-05-11 18:2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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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社居委并未开具居住证明,您可以考虑到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投诉反馈。
需要明确的是,社居委会本身并不具备办理居住证的权利与义务,他们只是受到了公安部门的委托之后,方有为住户办理居住证的资格。
因此,当社居委拒绝提供居住证明时,您完全有理由向其上级委托机构提出投诉,随后委托机关将对该社居委进行严肃的教育批评,社居委也将会在规定期限内为您妥善处理居住证明事宜。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024-05-11 13:4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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