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论是将共同拥有的房地产仅登记在单一的姓名之下,抑或是在两个及以上的人名臣下进行了注册,均无法更改这处房产所固有的共有性质。
若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在未获得其他共同所有者的明确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该房产进行出售,那么这种行为便被视为无权处分,其他的共同所有者有权要求收回该房产。
然而,如果购买者是以善意且合理的价格购得该房产,则其权益应受到保护,不受上述规定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