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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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房屋逾期交付,那么我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如已明确规定违约金额,那么应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履行违约金;
反之,两方都没有对支付违约金额加以约定的话,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方必须依照其自身所产生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而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时,同样也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适当降低。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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