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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录音算侵权吗

母** 广西-北海 其他侵权咨询 2024.05.04 18:15:00 467人阅读

未经允许录音算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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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台州

解析:
倘若将他人的私密交谈进行录制,那么无疑就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但若偷录的内容仅限于个人与其交往对象之间的交流对话,其中既包含了自身的表述观点,亦涵盖了对方的言辞回应,在此种情况下,在交谈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隐私权益问题。
按照理论上的理解,此类对话录音不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然而,若将该录音经过篡改或散布出去,便超越了双方因对话而自愿让渡的隐私范畴,从而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024-05-04 18:1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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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在判定滥用职权犯罪的实际损失数额时,应以滥用职权行为发生之前已经存在的公共财产、国家以及民众利益的实际损失为依据进行计算。此种实际损失应当包括那些与滥用职权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导致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因此引发并涉及到的其他相关损失。

2024-05-04 22:12:11 回复

老师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对搜查作了严格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此条规定的搜查权属于刑事侦查权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而且《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还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总之,搜查只能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除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搜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 老师虽然享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但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搜查权。另外说的是,老师指使学生互相搜查,也是对学生人身权利的漠视和侵犯,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甚至应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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