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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竞业补偿最低标准多少

黄** 江西-九江 劳动关系咨询 2024.05.01 17:58:00 398人阅读

上海市竞业补偿最低标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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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起的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之30%,构成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倘若当事人在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已经就竞业限制做出明确约定,然而并未在其中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那么当劳动者严格遵守了竞业限制的相关义务,并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即按照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的30%来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上述规定中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按照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4-05-01 18: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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