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如若不幸遭受工伤,可由受聘之职校向本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也可由该工伤教师本人或其近亲家属、以及所属工会组织提出此项申请。如此的制度设计体现了社会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幸发生工伤事故,那么相关责任单位(即有关学校)就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起,向所处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当然,若是遇到某些特殊情况,经与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商议并获得同意,提交申请的期限是可以相应地予以适当延长的。按照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倘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提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工伤职工或是其近亲家属,或者所属工会组织将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满一年以来的任何时间内,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一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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