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结婚证领结束以后做婚前体检,发现另一方患有梅毒,这样的结婚证在法律上自始是无效的,二人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不满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住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看无犯错方的原则裁判。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娃儿,适用本法有关爸妈娃儿的限定。 《母婴保健法》第38条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中限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根据病原体检查可明确致病病原体。
下列情况属于医院感染:
1.无明显潜伏期的感染,规定入院48小时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有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自入院起超过平均潜伏期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
2.本次感染直接与上次住院有关。
3.在原有基础上出现其他部位新的感染(除外脓毒血症迁徙灶),或在原感染已知病原体基础上又分离出新的病原体(排除污染和原来的混合感染)的感染。
4.新生儿在分娩过程中和产后获得的感染。
5.由于诊疗措施激活的潜在性感染,如疱疹病毒、结核杆菌等的感染。
6.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获得的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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