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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户口尚未迁出的已婚女性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户口已经迁出者则未必能够拥有如此权益。
彼等所在村庄的土地承包权力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掌控,具体分配应在全体集体成员中公平施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024-04-21 14:36: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