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诉讼费与抵押债权清偿顺位的问题,原告胜诉后其预先交纳的诉讼费是可以申请退还的,退还原告后对被告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人民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执行回来的费用不够清偿申请人的债权时,预留执行费用是没有问题的。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租赁权是债权,一般情况下物权优于债务,但根据有关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处理物权与债权关系的一个例外。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实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2、抵押权与承租权相遇 应保护先设立的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实际是确立了“设立优先原则”,即何种权利设立在先即可取得对抗后设立权利的优先地位。面对租赁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那个权利先存在的,法律即保护先存在的那个权利,而后存在的权利必须为先存在的权利“让步”。
3、对于已设立的抵押权 房屋承租人应当知晓: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相关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承租人对于抵押的存在是知晓的,其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到的租赁风险的存在,承租人没有任何理由妨碍抵押权的实现。
4、如相关不动产带“租约”被正常拍卖成功了等,除去租赁权就成为了没有必要的事。
房屋在进行抵押之后是不适用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所以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约的时候承租人选了解到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抵押出去如果已经被抵押出去最好不要进行承租。因为已经抵押出去的房屋对于租赁合同是没有相关保障的。
存在诉讼费与抵押债权清偿顺位的问题,原告胜诉后其预先交纳的诉讼费是可以申请退还的,退还原告后对被告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人民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执行回来的费用不够清偿申请人的债权时,预留执行费用是没有问题的。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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