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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走账经办人有责任吗

周* 河北-邯郸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4.04.18 13:57:40 363人阅读

领导走账经办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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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法律意义上,经办人员通常被确认为首要责任人,承担着较大的责任负担。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一项业务的处理都需经过数层领导的层层审阅和把关。
因此,领导同样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若决意对虚假费用进行报销并签署假条,那么交办人将需要为其所造成的结果负责。
反之,若是仅限于在相关文件或票据上署名,尽管签字者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连带责任,但却并非是首要责任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024-04-18 14:20:43 回复


1、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rn
2、用人单位以月业绩不理想作为辞退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且告知你当事人,也不合法,这样当事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rn
3、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解除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另外支付给当事人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员工被单位辞退,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rnrn依据《劳动合同法》rn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n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n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n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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