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以下凭证具有重要意义:
未签署日期的劳动合同及关于劳动者的招录情况;由劳动者签署并提交给用人单位的相关材料;有关薪酬、福利待遇以及社保费用支付方式的确认文件或记载;证明员工出勤状况的签到卡或考勤表;用人单位出具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员工身份信息的证件;来自目击见证人或者其他从业者的公正评论。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专业解答验证劳动关系的真实存在,应当依照以下几个重要因素作为评估的标准为了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真正存在劳动关系,以下这些文件材料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所填录的相关个人信息文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进行财务结算的凭证,或者是详细的薪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缴纳各类型社会保险费用的具体记录;每日或每周对员工出勤状况的严格记录;雇主为每个员工颁发且能表明其身份的各种证件;以及其他同事能够提供的关于员工工作表现的可信证词等。
专业解答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应以以下要素为依据:未签日期的劳动合同与招录情况、劳动者提交的相关材料、薪酬及社保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员工身份信息证件及目击者公正评论。这些凭证共同构成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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