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建议协商处理。 居住证明是办理居住证的必要条件,你租的房子必须需要房东出具产权证,而且需要到社区事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所以这道手续绕不过去。可以把办理临时居住证需要的资料给房东看一下,并给他看一下自己准备好的资料,取得房东的信任。如果不行,可以请出租的中介进行协调。 2. 可以报警。通过警察来解决这件事,因为规定是要办理居住证的,不办理的话,房东要被罚款。按照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及时督促房客及时申报办理居住证,房东未及时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公安机关可对房东进行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罚。 3. 到居住地。可以把办理临时居住证需要的资料给房东看一下,并给他看一下自己准备好的资料,取得房东的信任。如果不行,可以请出租的中介进行协调。房东肯出示房产证是最方便的了, 试着好好谈一下, 如果房东不放心,可以在上面写上:办理居住证专用”。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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