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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房屋产权之证明书乃众多证明文档中的一种。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我们进行何种事务的处理,对方都有可能要求我方提交书面形式的房屋产权证明书,以证明我方所持房产的实际归属权益。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并未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房屋权属的认定主要依赖于相关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这些证件由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同时被收录至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保存的房屋所有权簿之中。持有以上各类证件,便可视为有力证明房屋产权的官方原始资料。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由于《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尚未得到充分确信,对方可能会向拥有者索要由住房管理部门认证的相关证明资料。针对这种情况,拥有者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前往住房管理部门查询与其财产相关的所有权登记档案,然后取回由该部门盖上查询章的查询结果通知书,以便将其作为房屋产权的证明材料提交给对方。自全国范围内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原本属于住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任务已经交由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门机构来承担。新的制度下,充当原《不动产权证书》角色的是一本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的新型证书。与此相对应,已有的查询流程也发生了变化,现主要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提供查询服务及确认查询结果。因此,如果需要相关人员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需由实际的产权所有者亲自前往上述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2024-04-06 07:51: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