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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如需支付款项,遵循如下步骤:
(1)首先,由负责承保强制第三责任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额度范围内承担赔付职责;
(2)若仍然存在不足的款项,则将由负责承保商业第三责任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赔付;
(3)如果仍有未获赔付的款项,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行为方进行赔付。
当被侵权人或其近亲提出请求,要求负责承保强制第三责任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付精神损失时,本院应当给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024-03-30 07:15: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