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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对于未能足额支付社会保障费用的情况,在某些特殊条件下,雇员虽无法直接解除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他们依然有权寻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费用或是就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地讲,用人单位已经着手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的话,如果劳动者对社保缴费基数存在什么疑问或争议,应该以合法的方式通过行政渠道向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和处理请求,而这类个人利益问题绝不适宜作为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决策依据。
此外,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准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收缴机构会依法勒令其限定期限内补缴纳齐费用或者补充足够的金额来弥补不足部分。
最后,若是用人单位既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没有出具相关的保证措施或担保物,那么社会保险费用收缴机构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扣押、查封、甚至是拍卖其等值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那部分资产,所获得的拍卖收益将用以抵偿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24-03-28 13:04: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