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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加剧诉讼的拖沓。
在律师启动重新鉴定请求之后,通常法院将会终止案件的审理进程,直到鉴定报告出炉并依据鉴定内容决定后续处理步骤。
然而,被鉴证人若在重新鉴定过程中不予合作,那么将直接导致鉴定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从而使得鉴定结论迟迟无法给出,这将进一步导致案件的审理进度受阻,甚至有可能超出法定审理期限,涉及的相关人员也可能面临超期羁押的风险。
2.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公正性。
鉴定报告的出具结果能够直接反映出受害者或参与方的伤害程度以及他们所负之责的轻重状况;同时,它也会对被告人的罪责判定,量刑评估,以及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赔偿额度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鉴定结论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
3.潜在的会引起信访投诉问题。
当被鉴证人拒绝了鉴定机构的重新调查,导致鉴定工作无法按计划进行时,除了已经对案件的实施产生巨大影响外,还可能导致后续的涉诉信访投诉问题。
由于被鉴证人的抗拒,而对方参与方又对原有鉴定结论持疑虑态度,最终的审判结果可能难以使各方当事人心悦诚服,进而引发更高层次的信访投诉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024-03-24 09:35: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