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因此,发送淫秽信息,就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夫妻二人联手勒索钱财2009年开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办事处瓦房村29岁的已婚女子张某与代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3月,张某的丈夫王某发现此事后,质问代某,代某承认。王某逼迫妻子要挟代某拿2万元弥补王某的精神损失。2010年3月10日,张某向代某要2万元钱,并称与其撇清关系,不给钱则告其强奸。代某凑不够2万,害怕之下和张某讨价还价,最终筹备5000元,下午4时交给张某。2010年3月12日,张某又让代某给她打1.5万元欠条,戴某拒绝。随后,王某多次敲诈代某,索要1.5万元,未果。代某报案。2010年9月,王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1年9月5日,张某自首。敲诈勒索主动投案怎么处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与被害人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悔过,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法院依法对其给予了从轻处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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