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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五证,但属于镇招商引资企业,遇拆迁了,怎么补偿?

ask****290 北京-大兴区 企业拆迁咨询 2024.03.21 16:08:24 415人阅读

没有五证,但属于镇招商引资企业,遇拆迁了,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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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所提到的“五证”可能是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然而,在拆迁补偿的问题上,是否持有这些证件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是由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因此,您需要查阅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其次,对于您所提到的企业属于镇招商引资企业的情况,这可能会对拆迁补偿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来说,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承诺,包括在拆迁时的补偿问题。因此,您可以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是否有针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特殊补偿政策。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您的企业没有持有相关证件,但如果您的建筑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您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需要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法规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具体的拆迁补偿政策和程序,并结合您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同时,您也可以考虑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得更详细和专业的法律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我的回答仅供参考,并不能代替专业的法律

2024-03-21 16:4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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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们会安排专门人员和您沟通,请保持电话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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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2024-03-21 17:0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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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16:5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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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了解具体情况,才能预估合理补偿。

2024-03-21 16:2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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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方便电话沟通么

2024-03-21 16:1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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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资补贴企业购地拆迁收入,应并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国家投资和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对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府招商引资补贴企业购地拆迁收入,应并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国家投资和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对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府招商引资补贴企业购地拆迁收入,应并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国家投资和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对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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