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产证增设配偶姓名的相关法律规范如下:
首先,在未曾刻印配偶姓名于房产证之前,该项财产为个人独有;
其次,若个人住房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富偿还贷款,尽管这种行为不可能对房屋产权属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在夫妻双方因婚姻破裂而进入法律程序之际,原本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仍需依法给予非责任方相应的赔偿;
再者,当房产证上接纳配偶姓名之时,即赋予配偶对此房产权的法定使用权,通常情况下,此类权利将被界定为共同共有的范畴。
当夫妻因感情问题选择结束婚姻生活时,两人之间对于房产之分配应当各取所需,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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