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说,彩礼是否退还与结婚多久离婚的时间并无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不论当事人之间结婚多久离婚,都不能以此作为索要彩礼的证据。因此,单凭结婚半年离婚的理由,男方向女方家索要彩礼,女方是可退还也可不退还的。二、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1、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钱本就是双方婚姻的一种附带品,如果两人之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行为,那么双方之间也一定不会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此时婚姻的附带品一说就不存在。因此男方有权向女方讨要回原本的彩礼钱,这一点法律上也是支持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的具体含义为:双方虽然已经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两人在法律关系上已成为合法夫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完成妻子与丈夫应尽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向女方讨要回彩礼钱。
3、婚前付彩礼钱并导致生活困难若男方在给女方家付了大额的彩礼钱后,导致男方家生活困难,此时男方有权向女方讨要彩礼。三、返还彩礼的数额规定gt;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需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返还彩礼的数额在总彩礼数额的10%至50%之间。具体来说,情况如下: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彩礼返还数额不可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者,彩礼返还数额不可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者,彩礼返还数额不可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以及在共同生活时男方导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返还彩礼的上述情况下再减少5%至20%
看情况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男方要求退彩礼是需要退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订婚后男方后悔能要回彩礼。彩礼返还的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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