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将工程部分项目发包给“包工头”,劳务作业完成后结算也与“包工头”结算,而且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发放。一旦“包工头”结算完毕,“包工头”人走了而农民工工资没有支付,农民工就会向企业追讨而发生纠纷。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劳动关系用工产生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工人的劳动报酬被拖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为工程劳务纠纷找谁协调的解答
2017-12-24 19:53:35 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工程劳务纠纷找谁协调如下
从目前情况来看,职工劳务作业队所配属的都是农民工,往往都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肯定会产生纠纷。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可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明确规定农民工与施工企业建立的是一种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执行后,所有用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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