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船舶优先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解析:
船舶优先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船长、船员和船上其他在编工人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或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
海难的救助款项;
船舶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律师解析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指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在受偿时的先后位次。通常,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从船价款中先行扣除。中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排在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之前。
律师解析 1、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2、以船舶为标的债权受偿的顺序是: 第一位是船舶优先权,第二位是船舶留置权,第三位是船舶抵押权,第四位是其他一般债权。 3、为行使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可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正在造船厂建造或者正在修船厂修理的船舶,此种情况下造船厂的造船费用和修船厂的修船费用,即可在强制出售该船舶的价款中按以上顺序受偿。当然,造船厂和修船厂也可直接向海事法院申请留置其占有的船舶,以确保其留置权的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要件: 一是留置权人占有船舶,二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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