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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性质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性质。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目的在于杜绝合同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说通过招投标方式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绝对不能变更。只要符合法定事由,合同双方仍然可以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约定的价款、工期或质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你好,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专业解答要形成有效且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您需准备以下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文件、设计图样、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书。这些文件将确保合同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为您的商业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专业解答建筑工程协议欺诈的量刑取决于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金额分为“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对应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和无期徒刑,伴随罚金或财产追缴。量刑还考虑骗术恶劣程度、损害结果、前科、退赃、悔罪态度等因素,积极表现可能减轻处罚。
专业解答(一)合同主体不适格;(二)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建设施工合同。
专业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周期、中间交工项目时间、工程质量与资金投入、工程款项确定方式(包括中标额、概算投资或施工图预算)、价款计算原则、技术资料交付、材料设备供应责任及工程款拨付结算等关键内容。特别是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对整体进度至关重要。合同需保障各方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专业解答我国建设工程保修期限遵循法定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年限;屋顶防水、卫生间设备防水及外墙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养周期为两供暖或制冷期;电气线路等工程保修两年。其他项目的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决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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