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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卖房款180万元,丈夫要拿走五十万元,请问如果以后离婚,他如果不承认有这笔钱,现在妻子要求丈夫写从总房款拿走五十万的条子,就是证明丈夫确实拿走了五十万的事实,让他签字,请问律师妻子这样做,这个条子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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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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