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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开饭店是需要楼上业主同意的,虽然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禁止小区住宅楼下开餐馆,但是《物权法》施行后,在实践中有做法是按照多数决来确定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开餐馆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因为毕竟住宅楼主要是用于居住而非商用的。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0条第2款特别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故必须达到所有的利害关系业主均同意的情况下,业主才能进行“住改商”,因其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带来的噪声污染、大气污染也严重影响了小区的秩序和环境,造成了相邻业主的利益遭到不同程度的妨碍,故住户有权要求该商户立即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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