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参保的不能一次性赔偿,未参保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按本人工资80%按月支付伤残津直至退休改发养老金,按护理等级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直至死亡,由用人单位和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得改为一次性发放,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一次性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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