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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要怎么样体现
结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解析: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因本人的承认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 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 另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 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代理权,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尤其应当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二)本人的承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这种表示,则必须使相对人知晓才能产生承认效果。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承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承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的权利,学者常常称其为“承认权”,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之一种。承认既然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那么本人有权作出承认,也有权拒绝承认。如果本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则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 (三)相对人的撤销权与催告权 对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 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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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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